协会介绍

Association Introduction

协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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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演出娱乐行业协会章程

(第第一次理事会201387日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协会名称

湖南省演出娱乐行业协会

    英文译名:Hunan Province Performance  & Entertainment Industry Association,缩写:HNPEIA

第二条  协会性质

湖南省演出娱乐行业协会我省演出、文化传播单位及演出、演艺行业从业人员自愿组成的、具有法人资格的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协会宗旨

    湖南省演出娱乐行业协会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方针,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文艺方针,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文艺方针,遵守宪法、法律及有关法规,履行行业联络、协调、服务的职能,维护行业和会员合法权益,促进行业自律,积极参与社会公益活动,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弘扬中华民族的优秀文化,促进演出娱乐市场繁荣发展,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第四条  湖南省演出娱乐行业协会接受省文化厅和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湖南省演出娱乐行业协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宣传贯彻演出娱乐经营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完成政府授权委托的工作,指导协调全省演出娱乐行业的工作;

(二)开展演出娱乐行业情况调查,向政府部门汇报行业情况,反映

提供行业建议;

(三)制定并监督执行行业自律行为规范,调解会员演出娱乐经营活

动发生的纠纷;

(四)开展理论研究,总结和推广省内外演出娱乐经营管理经验;

(五)开展法律咨询服务,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六)组织演出娱乐从业人员业务培训,对演出经纪人员和须认定从

业资格的文艺表演人员进行资格认定;

(七)组织联络会员举办或参与社会公益性活动;

(八)组织国际国内和全省演出娱乐行业交流活动;

(九)组织演出娱乐行业评比和演出娱乐推广活动

(十)开办“湖南娱乐演艺”网站,为会员提供信息服务;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湖南省演出娱乐行业协会会员分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并根据需要设荣誉会员。

第八条  团体会员

(一)申请加入湖南省演出娱乐行业协会的团体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拥护本会章程;

2、有加入本会的意愿,自愿缴纳团体会员会费;

3、凡与本会业务相符的单位或团体均可申请成为团体会员。

(二)团体会员入会程序

1、由申请单位向本会提交书面申请入会;

2、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手牌发证

第九条  个人会员

(一)申请加入湖南省演出娱乐行业协会的个人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拥护本章程;

2、有加入本会的意愿,自愿缴纳个人会费;

3、凡从事与本会业务相符的个人均可申请成为个人会员。

(二)个人会员入会程序

1、申请人向本会提交入会申请书;

2、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手牌发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享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权;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遵守行业自律行为规范;

(四)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五)缴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牌)。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本会会员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并收回会员证(牌):

(一)受到国家法律制裁;

(二)被政府主管部门取消经营资格;

(三)参加非法组织;

(四)严重违反协会章程;

(五)严重违反行业自律行为规范;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增补、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批准协会的方针、任务和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根据全省会员人数,按出例分配会员代表名额。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可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提前或延期换届,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主席、副主席、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至少每年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讯形式侣升。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组成,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款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也可以采取通讯形式召开。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由常务理事会授权驻会机构主持协会日常工作。

    第二十四条  本会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含常务副会长),秘长一人,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会长、常务副会长一名、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每届四年,连续任期不超过两届。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特殊情况可授权专职常务副会长代为行使):

(一)召开和主持会员、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领导驻会机构工作。

第二十九条  本会专职常务副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协助会长召开和主持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主持驻会机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三)主持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工作;

(四)提名副秘书长及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第三十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协助专职常务副会长组织驻会机构开展日常工作,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落实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议常务理事会决议;

    (三)协助专职常务副会长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工作;

(四)提名驻会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聘用的专职工作人员,报主席或专职常务副主席批准;

(五)负责对外联络工作;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包括团体和个人会员会费);

(二)捐赠(包括国内外社会各界赞助);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财产,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会表决通过,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十五日内向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报社团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与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会完成终止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前,须经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2007年7月5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